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804财保59号
申请人:**,女,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申请人:***,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申请人:***,女,1990年6月29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申请人:哈尔滨金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开发区南岗区博大公寓。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哈尔滨金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佳大尚都的房屋产籍档案,申请人**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佳木斯市向阳区佳大尚都小区F楼1**16楼4号,产籍号2-0176-024-011604,建筑面积99.76平方米房屋产籍档案,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