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72民初357号
申请人:哈尔滨船务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江畔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会明,黑龙江德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德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尔滨金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开发区南岗区博大公寓A栋8层4-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哈尔滨船务公司与哈尔滨金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哈尔滨船务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哈尔滨金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哈尔滨船务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金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35×××69)存款人民币26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哈尔滨船务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