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锦程园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锦程园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3民初10668号
原告:哈尔滨锦程园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新区怡园路北方花园E3栋。
法定代表人:张明,职务经理。
被告: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金色莱茵小区11栋(会所)。
法定代表人:张鸿善,职务经理。
原告哈尔滨锦程园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哈尔滨锦程园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哈尔滨锦程园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鑫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