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瑞驰建设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瑞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3民初10242号
原告:***,男,1968***1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志刚,黑龙江胜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瑞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永和街45号。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董事长。
原告****被告黑龙江省瑞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受理。由于原告***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第364号仲裁裁决而提起本案诉讼之前,被告黑龙江省瑞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5年7月2日就同一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案号为:(2018)黑0103民初10105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明文规定。本案原、被告均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第364号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两案应并案审理,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故应将本案并入(2018)黑0103民初10105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18)黑0103民初1010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