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5民终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瑞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春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加丽,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汇能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黑龙江省瑞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汇能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尖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502民初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省瑞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庭庭审时当庭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撤诉理由为其已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汇能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被上诉人黑龙江汇能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的事实当庭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上诉人黑龙江省瑞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黑龙江省瑞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221元,减半收取21110.5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瑞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霍拓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