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23执保395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蒙山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新城路中段(历山街道办事处西沙沟村)
法定代表人:任相安,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蒙山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000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