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蒙山建设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蒙山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蒙山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4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淄劳仲撤字第40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山东蒙山建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相安,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男,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山东蒙山建设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沂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源劳人仲案字[2013]第34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山东蒙山建设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如下:仲裁裁决中,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仲裁裁决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仲裁程序违法,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案中,仲裁裁决书明确载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被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期满不申请撤销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山东蒙山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已经超过了三十日的规定,对其撤销仲裁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山东蒙山建设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蒙山建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吕桂欣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沈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