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23民初3388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蒙山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新城路中段(历山街道办事处西沙沟村)
法定代表人:任相安,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蒙山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7.65元,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