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溥丰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4民初17396号
原告:**,女,199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耀东(系原告丈夫),住同原告。
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陆漱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威,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女。
原告**与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刘锋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顾郁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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