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46号
原告:江苏如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春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艳,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北方空间(天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海,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如鑫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方空间(天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如鑫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如鑫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如鑫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苏如鑫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章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