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空间(天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北方空间(天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执77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众义龙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众义龙源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北方空间(天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新,总经理 天津众义龙源商贸有限公司与北方空间(天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73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22107.98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众义龙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北方空间(天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73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 霄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杨 静 书 记 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