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执77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众义龙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众义龙源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北方空间(天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新,总经理
天津众义龙源商贸有限公司与北方空间(天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73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22107.98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众义龙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北方空间(天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73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 霄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杨 静
书 记 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