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03民初16362号
原告:*****盛紧固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671212477H。住所地:浙江省**市海曙区。(已注销)
法定代表人:陈建德。
被告:河南泓旭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2692161373Q。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胡大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盛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泓旭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审查,*****盛紧固件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月15日注销工商登记,故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因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故本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再另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盛紧固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锦晶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 胡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