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12执3060号
申请执行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60726R。
被执行人:河南泓旭电气有限公司,住许昌市魏都民营科技园西区(开元路朝阳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2692161373Q(1-1)。
关于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泓旭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495761.0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单位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30588元,除此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决定书,已穷尽执行措施,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启聪
审判员 李升山
审判员 李文锋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