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3993号
申请人:广东拓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四塘村101号第4层。
法定代表人:杨立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菀蓉,广东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艳萍,广东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顺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上佳市居委会隔涌路46号富纳大厦北座四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家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拓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顺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拓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顺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883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出具的保单号为6303130181820210000514,担保金额为5088398.9元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拓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顺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883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拓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杰才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吴孙谋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3993号
申请人:广东拓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四塘村101号第4层。
法定代表人:杨立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菀蓉,广东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艳萍,广东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顺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上佳市居委会隔涌路46号富纳大厦北座四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家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拓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顺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拓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顺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883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出具的保单号为6303130181820210000514,担保金额为5088398.9元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拓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顺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883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拓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杰才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吴孙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