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89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朝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吉圩社区吉华路69号中心广场B座办公19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P4WN9P。
法定代表人:曾朝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顺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上佳市居委会隔涌路46号富纳大厦北座四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4553201XQ。
法定代表人:陈家东。
上诉人深圳市朝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顺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其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朝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义学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焦艳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雯
书 记 员 梁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