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顺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朝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236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顺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佳市居委会隔涌路46号富纳大厦北座四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4553201XQ。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朝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圩社区吉华路69号中心广场B座办公19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P4WN9P。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广东顺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朝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深圳市朝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返还保证金27万元,并支付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9月9日止的利息及以27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9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4649.9元;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深圳市朝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顺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