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9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永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2005355282。法定代表人:李寿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靖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乃露莹,广西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玉林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二环北路嘉和国际城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200420886A。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林市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与玉林市自来水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09执5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善伟
审判员 何 晖
审判员 李延召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明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