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5民初1173号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创业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1618804N。
法定代表人:雷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涛,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嘉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兴隆路2号3幢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80194908K。
法定代表人:袁一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嘉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谷 博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杨 放
书 记 员 王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