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渤海集团有限公司

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烟台市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602执1771号
申请执行人: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吕英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市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世学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华金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市渤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孙红卫,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渤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烟台市渤海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市渤海置业有限公司在其银行帐户内的存款1702142元至本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承臣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