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602执189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号。
法定代表人:吕英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劲松,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市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世学路***号。
法定代表人:华金友,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烟台市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付给申请执行人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人民币3359995.40元、支付违约金1431006.98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案件受理费22564元和保全费5000元。
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于2018年7月6日通过邮寄送达(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以(2018)鲁0602执1893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6578元、于2018年12月10日以(2018)鲁0602执189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7801.18元,并已将案款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
3、本院于2018年9月5日和11月2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廖斌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零星存款,对此申请人不要求法院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与申请执行人当面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目前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554379.18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805616.22元、支付违约金1431006.98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案件受理费22564元和保全费500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东超
审判员 孙承臣
审判员 潘锦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