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渤海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坤金钢材有限公司、烟台市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3财保62号
申请人:烟台坤金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初家办事处界牌村**。
法定代表人:孙晓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喆,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市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世学路**/div>
法定代表人:华金友,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祥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车家疃小区**iv>
法定代表人:王少胜,经理。
申请人烟台坤金钢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祥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祥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坤金钢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霄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