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02民初9795号
原告:烟台市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世学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华金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山东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开发区绿茵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158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尹敏茂,董事长。
原告烟台市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开发区绿茵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81元,减半收取为13991元,由原告烟台市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孙 积 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梦(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