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渤海集团有限公司

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烟台市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602执189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吕英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市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世学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华金友,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鲁东大学,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18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8)鲁0602民初78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向第三人鲁东大学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鲁东大学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第三人鲁东大学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26640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承臣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