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渤海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承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再11号
抗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女,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福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宗媛,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烟台承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尹秀云。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渤海集团有限公司(原烟台市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世学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华金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荣,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烟台承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诉人山东渤海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9)鲁0602民初8822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烟检民监[2021]37060000068号民事抗诉书,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6民抗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再审过程中的2021年7月30日,申诉人***以本案已庭外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鲁0602民初8822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申诉人(原审原告)***撤诉。
原审案件受理费2509元,减半收取为1255元,由申诉人(原审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  晓  宁
人民陪审员 岳  风  霞
人民陪审员 于  淑  荷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魏凯乐(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