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6361号
原告:****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威路2号。
法定代表人:高智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菁菁,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视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视野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花源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杨越嶂,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视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原告****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4元,由原告****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亦盛
书 记 员 荣晨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