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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4民初6号
原告:温州市瓯海东日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装饰材料市场15幢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15469451N。
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被告:浙江视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花源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39935197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瓯海东日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视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瓯海东日陶瓷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瓯海东日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546元,由原告温州市瓯海东日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