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视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视野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4民初2980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被告:***,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浙江视野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花源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399351978。
法定代表人:杨越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视野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申请缓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温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娥
代书记员 戴成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