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4民初2980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被告:***,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浙江视野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花源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399351978。
法定代表人:杨越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视野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申请缓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温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娥
代书记员 戴成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