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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永新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烟台三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83执2096号
原告青岛永新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三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3民初8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40600元,申请执行费15806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通过直接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9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仅有零星存款,无扣划价值未予扣划。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在烟台银行开发区支行、威海市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山东省西大街支行烟台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金沙江路分理处、德州银行,冻结期限自2020年6月19日至2021年6月19日。 3.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9月8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有价证券、车辆等登记等信息。 4、2020年6月24日扣划诉讼保全中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二笔9708.55元、104322.94元,共计114031.49元,已经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在诉讼保全中,本院作出的(2018)鲁0283民初805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担保人烟台市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烟台市龙口市环海路北的办公车间(产权证号龙房权证龙办字第××号),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要求暂不予处理。因考虑被执行人已经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未予处理。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通过直接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本案上述财产以外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020年8月27日本院作出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本案执行到位标的114031.49元,尚有1226568.51元及利息未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除财产保全时查封的担保人的财产外,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鉴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立即处理担保财产,被执行人对本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正在审查过程中,对于财产保全查封的担保人的财产,本案暂不予处理。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佐证。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3民初80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宝伟 审判员  陈文善 审判员  车延新
书记员  张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