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民再20号
再审申请人烟台三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永新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鲁02民终10425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鲁民申698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三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燕、李浈,被申请人永新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三宏公司违约的基本事实未予查明,导致认定违约金数额及违约责任分担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鲁02民终10425号民事判决及山东
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3民初80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2800元,退回烟台三宏科技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婧华
审 判 员 蒲娜娜
审 判 员 刘述明
法官助理 杜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