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民初2110号
原告:山东义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66658324Y。
法定代表人:孙振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良,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文军,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7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第三人:山东博柔大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烟台开发区万寿山路5号宝威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24997643Y。
法定代表人:俎会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梅,女,1979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该公司企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义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山东博柔大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义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250元,退还原告山东义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好东
人民陪审员 牟玉萍
人民陪审员 马艳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