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成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银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3民初1862号
原告:四川成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汉旺镇泉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加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代义,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汶川县威州镇沙窝子商贸交易中心用房
法定代表人:银刚。
原告四川成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银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成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成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撤诉法定条件,本院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成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12元,减半收取计12756元,由四川成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 丹
书 记 员  赵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