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122民初3669号 原告:**有,男,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男,1989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告:河南省兴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金融广场3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072913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1872562K。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文化体育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278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005948838235。 负责人:***,任局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鑫豫***事务所律师。 原告**有诉被告***、***、河南省兴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忠公司”)、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岩公司”)、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文化体育局(以下简称“经开区教体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兴忠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经开区教体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正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兴忠公司、正岩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17500元;2、判令被告经开区教体局在未结清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因劳务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兴忠公司答辩称:一、被告兴忠公司并非**有劳务合同相对方,原告起诉被告兴忠公司存在法律错误,被告主体不适格。二、原告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不具备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劳务费的主体资格。三、原告起诉被告兴忠公司存在事实错误,兴忠公司与***结算的剩余劳务款暂未达到交付条件,亦非本案审查范围。综上,原告起诉被告兴忠公司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兴忠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经开区教体局答辩称:一、经开区教体局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经开区教体局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告起诉被告经开区教体局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对其的起诉。二、原告不属于实际施工人,经开区教体局不应列为本案被告。三、原告诉状及原告证据中已经明确是***就劳务费给其出具了欠条,证明是双方之间债权债务的确认,证明本案纠纷属于原告与***之间,与经开区教体局无关,原告起诉经开区教体局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对经开区教体局的起诉。四、经开区教体局已按照与正岩公司《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关于付款节点的约定,现已足额、超额支付了工程款,目前不存在欠付工程款。五、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更未进行竣工结算,是否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欠付多少无法确定,原告要求经开区教体局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尚不成就。综合全案,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对经开区教体局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正岩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日,经开区教体局作为发包人,正岩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经开区教体局将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智通小学施工工程发包给正岩公司,并就承包范围、合同价款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等事项作出约定。2020年11月18日,正岩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分)包人)与兴忠公司作为劳务分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正岩公司将其承包的案涉项目的“土建安装、土方、道路、装饰等全部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给兴忠公司。2020年9月1日,兴忠公司与***签订《工程施工分包协议(模板工程)》,兴忠公司将其承包范围中的模板工程劳务分包给***。 后***组织包含**有在内的工人在案涉项目提供木工劳务。***并向**有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有工人工资17500元。欠款人***,***证明有,***证明有”。欠条出具后,被告***未支付原告劳务费17500元,原告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原告受被告***雇佣,在案涉项目工程提供木工劳务,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下欠原告劳务费17500元,故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下欠劳务费17500元。原告称***、***系合伙关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的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兴忠公司、正岩公司、经开区教体局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兴忠公司作为合法的用工主体单位,依法合规经营是其应尽的义务,其未正当履行用工主体责任,而将其承包的施工内容违法再次分包给不具有经营及用工资质的个人***,对不当延展承包链增加利润分配及工资流转中间环节,致使拖欠工人工资具有过错,应当对***欠付原告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正岩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涉案工程劳务分包后,未充分履行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的义务,依据上述规定,其作为总承包方负有先行清偿的责任,故应对***所欠付的劳务费承担清偿责任。正岩公司、兴忠公司实际清偿后,可在各自分别结算时扣除相应劳务款或依法进行追偿。经开区教体局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本案未有相反证据证明经开区教体局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形,故原告要求经开区教体局对被告***所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诉请,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有劳务费17500元; 二、被告河南省兴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认的***欠付**有的劳务费17500元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省兴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裁判生效时间】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法官:0371-62191596)。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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