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郑州香溪郡置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122民初2045号 原告:***,男,196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儿子。 被告:**,男,1986年2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郑州香溪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和煦街9号康桥香溪郡1号院10号楼2**1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4RBJF9C。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1872562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郑州香溪郡置业有限公司、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香溪郡置业有限公司、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6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因劳务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于2023年2月9日诉至法院。 被告**、郑州香溪郡置业有限公司、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跟随被告**在工地从事钢管外架工劳务。2021年11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工资16800元整。注:该工人工资已整转到正岩建设康桥香溪郡项目部,由项目部代发,该工资发放到位则本欠条失效。欠款人:**”。欠条出具后,被告**未支付原告劳务费,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下欠原告劳务费168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原告的陈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6800元的诉请,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郑州香溪郡置业有限公司、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的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68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裁判生效时间】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法官:0371-62191596)。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当事人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当事人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户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600********;开户行:农业银行河南省直属分行),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法官:0371-62191596),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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