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鑫浩电动保洁设备有限公司与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和盛乾坤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22民初4499号
原告:郑州鑫浩电动保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汽车工业园区内***与纬六路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349388685Y。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1872562K。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和盛乾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姚家工业园区镇政府南5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349388597G。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伦文德(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鑫浩电动保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和盛乾坤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鑫浩电动保洁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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