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马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上海马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723民初975号
原告:***,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金喜,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马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孙国良,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修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马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