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马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373号
原告:嘉善县联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下甸庙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马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2968号4幢11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和平,男,汉族,1945年9月8日,住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戬浜,身份证号码:310222194509081430。系该公司员工。
担保人:上海城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陈家村53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费忠,董事长。
本院于200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善县联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马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08年11月25日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嘉善县联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起诉称,2006年3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加工定作合同”。在该合同中,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定作预制方桩,并对方桩价款、数量、规格、型号、结算方式等有关条款均作了约定。合同成立后,原告依约定作完成并按照被告的通知将合同约定的定作物方桩送到了被告指定的马陆工地,原告已完成了全部的合同义务。2007年12月10日原、被告双方对合同的履行予以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方桩款420000元,并再次承诺方桩欠款于2008年3月20日付清。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方桩价款420000元及判令被告偿付自2008年3月21日起至价款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185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上海马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欠款属实,但因资金周转困难,希望原告能够放弃对利息诉请,愿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并由上海城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其担保。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与担保人上海城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上海马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嘉善县联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货款42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8500,合计438500元,原告自愿放弃18500元,被告于2008年11月28日支付200000元(由担保人上海城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代付),余款220000元2009年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日期付款,则原告可就被告未支付部分和原告放弃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担保人上海城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对上述条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受理费7878元,减半收取3939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709元,由原告负担709元,由被告负担6000元,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2009年1月20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丁 扣 红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