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善民二初字第518号
原告: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马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马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马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人民币6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马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焰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