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04民初7895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高云,浙江章高云律师事务所律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君,浙江章高云律师事务所律所。
被告:***,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浙江地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中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陈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地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0元,减半收取计37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XX评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夏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