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5063号之二
原告:上***建设工程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1号楼(临港长兴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3091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环城东路208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有色地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中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建设工程服务中心与被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有色地勘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上***建设工程服务中心于2022年10月28日以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建设工程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00元,减半收取计11,900元,由原告上***建设工程服务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董 晔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宋淑晗
书 记 员 宋淑晗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