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有色地勘集团有限公司

上某某建设工程服务中心与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5063号之二 原告:上***建设工程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1号楼(临港长兴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3091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环城东路208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有色地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中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建设工程服务中心与被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有色地勘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上***建设工程服务中心于2022年10月28日以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建设工程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00元,减半收取计11,900元,由原告上***建设工程服务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董 晔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宋淑晗 书 记 员  宋淑晗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