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5063号
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1号楼(临港长兴科技园)。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3091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环城东路208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有色地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中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设工程服务中心与被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有色地勘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有色地勘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有色地勘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服务中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