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有色地勘集团有限公司

上某某建设工程服务中心与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5063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1号楼(临港长兴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3091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环城东路208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有色地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中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建设工程服务中心与被告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有色地勘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2022)沪0151民初722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有色地勘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于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有色地勘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董 晔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宋淑晗 书 记 员  宋淑晗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