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623民初1740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6日生,汉族,子长市居民,现住子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峰,男,陕西常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子长市农村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文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陕西省子长市瓦窑堡镇稍木则沟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军,男,1982年12月21日生,汉族,子长市居民,现住子长市瓦窑堡镇烟草公司,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子长市农村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子长市农村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私下已达成调解付款协议,故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90元,减半收取5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