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远建设有限公司

郑州大航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中艺少儿文化艺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郑州金生电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91民初8775号
原告郑州大航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祥瑞路南侧豫发白鹭源6号楼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士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泽旭,河南曜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艺少儿文化艺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95号715室。
法定代表人苪胜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伟,该公司股东。
被告郑州金生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丁香里8号。
法定代表人王合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伟,该公司股东。
被告龚伟,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郑州大航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艺少儿文化艺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郑州金生电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龚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大航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泽旭、被告河南中艺少儿文化艺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艺公司)委托代理人龚伟、被告郑州金生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金生公司)委托代理人龚伟、被告龚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龚伟系被告郑州金生电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被告河南中艺少儿文化艺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原告与被告河南中艺少儿文化艺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签订《河南郑州丁香里厂房项目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约定由原告作为承包人承建被告郑州金生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丁香里8号厂区内的厂房项目改造工程。该工程已经竣工交付使用并于2020年7月20日完成结算,工程价款共计9625304.82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项4070000元,以房抵债2819900元,仍欠付工程款2735404.82元。依据合同第25.5.3条关于付款比例的约定,被告已严重违约。为解决上述债务问题,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并于2020年5月24日签订《(工程合同款)加入协议》,约定被告于2020年7月15日支付7990000元工程款,被告龚伟并承诺对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至今仍逾期未还。故请求判令:1、被告中艺公司、被告金生公司共同支付剩余工程款2735404.8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20年7月20日起,以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2、被告龚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原告对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丁香里8号厂房项目改造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中艺公司辩称:对工程无异议,但是对双方结算的数额有异议。就本案项目,在原告还没有完成的时候就已经签订了决算书,但原告还有部分项目没有完工,后来我们自己做了。我方与原告已经协议过陆续还款,且双方也在一直合作中。
被告金生公司辩称:金生公司没有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龚伟辩称:我签定有债务加入协议,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4日,被告中艺公司向原告出具《中标通知书》,确定其为郑州丁香里厂房设计项目装修改造工程的中标单位。2018年8月16日,原告作为承包人,被告中艺公司作为发包人,签订《河南郑州丁香里厂房项目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郑州丁香里厂房项目改造工程,合同总价包干金额为7990000元。
2020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中艺公司签订《丁香里项目解决方案》,约定:1、2020年6月5日之前完成项目2#楼(南楼)工期延误结算;3#楼(北楼)工期延误索赔于3#楼重新开工之前完成(若开工日期不确定,则结算完成时间不超过2020年7月30日)。2、2020年6月15日之前完成项目2#楼(南楼)工程结算。3、郑州大航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6月20日之前完成2#楼(南楼)室内所有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室外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均按照河南中艺工程部要求进行跟踪配合施工。4、若郑州大航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按时履行第三条约定,则2020年7月15日之前河南中艺少儿文化艺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郑州大航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楼除全部合同价款,若工期延误超过七天,则每超过一天工程款支付相应延后10天。5、若第一条及第二条不能按时完成则郑州大航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无义务履行第三条约定。
2020年5月24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中艺公司作为乙方,被告龚伟作为丙方,签订《债务(工程合同款)加入协议》,约定:依据丁香里项目解决方案,甲方完成解决方案第三条约定后,乙方应在7月15日前支付完成丁香里项目装饰改造项目(2#楼)合同价7990000元剩余未付工程款。丙方同意与乙方共同承担向甲方还款的连带责任,丙方承担还款责任的范围除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债务范围外,同时对最终结算的超出779万元部分承担还款责任。
2020年7月20日,原告作为施工单位,被告中艺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签订《郑州丁香里厂房装饰改造项目结算书》,共同确认定案金额为9625304.82元,其中包括合同价7824872.87元、签证价890431.95元、第一次停工索赔480000元、第二次停工索赔430000元。双方均在该结算定案表上盖章确认。
2021年2月28日,被告中艺公司向原告出具《2021年大航海付款计划》,载明:3月份付款100万元、4月份付款100万元、6.1号之前把2#剩余尾款付清。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中艺公司已向其支付工程款4170000元,双方协商以实物抵债2819900元。被告中艺公司称就已付款情况需回去统计,如有异议三日内提交说明及相应证据,就以物抵债数额与原告所述数额大致一致。后被告中艺公司未在该期间内提交相应付款凭证。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河南郑州丁香里厂房项目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丁香里项目解决方案、债务(工程合同款)加入协议、结算书、付款计划各一份,以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中艺公司、被告龚伟签订的《河南郑州丁香里厂房项目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债务(工程合同款)加入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各方均应依约履行自身合同义务。原告与被告中艺公司共同出具的结算定案表显示定案金额为9625304.82元,被告中艺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体付款数额,故扣除原告所自认的已付款数额及双方协商以物抵债数额,经计算剩余工程款为2635404.82元。原告与被告中艺公司所签施工合同及解决方案对于付款时间及付款条件作有约定,双方并于2021年2月28日再次达成付款计划,约定于2021年3月付款100万元、4月付款100万元、剩余款项于6月1日前付清。该约定付款期限已届满,故就该剩余工程款2635404.82元应由被告中艺公司支付给原告。被告中艺公司并应自该付款计划逾期之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请求被告中艺公司自2020年7月20日起向其支付利息。因2020年7月20日的结算书中未约定付款时间,2020年5月24日解决方案所约定的付款时间另附有条件,双方并对此存在争议,故对原告所请求利息数额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龚伟与原告签订有债务加入协议,其自愿加入该债务与被告中艺公司共同承担向原告还款的连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龚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请求被告金生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因被告金生公司并非本案合同相对方,故原告该请求依据并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对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丁香里8号厂房项目改造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所规定的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本案建设工程并非作为发包人的被告中艺公司所有,故并不适用该条款,故对原告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中艺少儿文化艺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大航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635404.82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000000元为基数,计算2021年5月1日当日;以9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日至2021年5月14日;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735404.82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龚伟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郑州大航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41.6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399.62元,由被告中艺公司、被告龚伟共同负担189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汪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