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91民初19357号
原告:***,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曜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州某某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第三人:河南某某文化艺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郑州某某电工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某某文化艺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受理。2024年11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郑州某某电工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某某文化艺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件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告知书
【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本裁定生效时间】本裁定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