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5152号
原告:北京***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桥路25号院11号楼1层1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卓越盛世商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卓越盛世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其未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