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建设有限公司

博文建设有限公司、易门县鑫财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0425民初896号
原告:博文建设有限公司(原名:云南博文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民云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杨艳琴,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史朝文,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门县鑫财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办兴隆街82号四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玉耘,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秋云,云南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门县人民政府六街街道办事处。机构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街街道六小路1号。
负责人:黄瑞,任易门县人民政府六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普学喜,云南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海平,男,汉族,易门县人民政府六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1982年11月18日生,现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
原告博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文公司”)与被告易门县鑫财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门鑫财公司”)、易门县人民政府六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易门六街街道”)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28日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朝文,被告易门鑫财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云,被告易门六街街道委托诉讼代理人普学喜、代海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易门鑫财公司、易门六街街道共同向原告支付勘察费用1005470元;2.判令被告易门鑫财公司、易门六街街道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1094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5年11月13日,被告易门鑫财公司与原告云南博文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博文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工程名称:易门县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及抗震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六街街道住房建设和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地点:易门县××街街道,合同编号:BW2015-K66。合同第4.2条: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为:4.2.1本工程勘察费按双方商定的收费标准100元/米计取费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4.2.2本工程计取费用:决算价(元)=实际完成工程量×决算单价(100元/米),合同生效现场方案确定后3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预付款为预估工程量的30%×决算单价(100元/米);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3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至为实际工程量的90%×决算单价(100元/米),竣工验收后3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一次付清剩余的工程款。合同第6.4条: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万分之五逾期违约金。本合同的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止。被告易门六街街道作为合同项目具体实施主体,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对合同项目进行勘察工作,分别在辖区内六个地点进行了勘察作业,根据合同约定单价以及实际完成勘察工作量计算,二被告至今尚欠勘察费合计1005470元。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款项,但至今仍未支付,遂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庭审结束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易门鑫财公司、易门六街街道共同向原告支付勘察费用978250元;2.判令被告易门鑫财公司、易门六街街道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5650元,及以欠付勘察费用97825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易门鑫财公司辩称,易门鑫财公司不是案涉四个安置点(二街社区、峨罗邑、徐家箐、大山凹)勘察工程的发包方,不负有支付勘察费的义务,易门鑫财公司虽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但易门鑫财公司只有确定过六街官庄安置点的勘察工作,未要求原告对六街辖区其他地点进行勘察,也未授权第三方要求原告对六街辖区其他地点进行勘察;原告未向易门鑫财公司交付案涉工程勘察成果;易门鑫财公司不是案涉工程受益者;综上,原告对易门鑫财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易门鑫财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易门六街街道辩称,易门六街街道与原告没有签订过任何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本案涉及的勘察合同发包方不是易门六街街道,易门六街街道不是适格被告,请求驳回原告对易门六街街道的起诉。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复印件)。证明2015年11月13日,被告易门鑫财公司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止。工程名称:易门县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及抗震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六街街道住房建设和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地点:易门县××街街道,合同编号:BW2015-K66。合同第4.2.1条约定:本工程勘察费按双方商定的收费标准100元/米计取费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第4.2.2条约定:本工程决算价(元)=实际完成工程量×决算单价(100元/米),合同生效现场方案确定后3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预付款为预估工程量的30%×决算单价(100元/米);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3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至为实际工程量的90%×决算单价(100元/米):竣工验收后3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一次付清剩余的工程款。合同第6.4条约定: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万分之五逾期违约金的事实。
2、工作联系函(附勘察工作量现场签证表)(复印件)。证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对合同项目进行勘察工作,分别在辖区内六个地点进行了勘察作业,根据合同约定单价以及实际完成勘察工作量计算,六街街道二街社区安置点、峨罗邑安置点、徐家箐安置点、大山凹安置点,4个安置点的勘察费用至今分文未付,共计拖欠勘察费1005470元。其中:二街社区安置点的勘察进尺量为6000米,作业时间自2016年5月1日-5月17日(甲方签字“黄晓祥”、监理签字“吴红、孙清文”);峨罗邑安置点的勘察进尺量为1133.7米,作业时间自2016年7月24日-8月6日(甲方签字“何晓华”、监理签字“孙清文”);徐家箐安置点的勘察进尺量为996米,作业时间自2016年8月12日-8月17日(甲方签字“黄晓祥”、监理签字“吴红”);大山凹安置点的勘察进尺量为1925米,作业时间自2016年3月8日-3月19日、12月6日-12月14日,2017年3月8日-3月17日(甲方签字“孙志平、张帅宏、王泉杰、罗文盛”、监理签字“孙清文”)的事实;
3、易地扶贫专项资金支付审批表(复印件)。证明峨罗邑安置点勘察费用113370元、徐家箐安置点勘察费用99600元,两个安置点勘察费用支付流程已经项目监理公司及项目业主单位(易门县人民政府六街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确认,只欠后续审批流程的事实;
4、易地扶贫专项资金支付审批表(复印件)、汇款凭证(复印件)、勘察工作量现场签证表(复印件)、工程量确认表(复印件)。证明官庄安置点是合同约定六街辖区6个安置点之一,官庄安置点的勘察工程量记录表、工程量确认方式、勘察费用计算标准、勘察费用支付流程等都与本案主张4个安置点依据一致的事实;
5、进场通知书(复印件)。证明2017年3月7日,项目业主单位(易门县人民政府六街街道办事处)向原告签发进场通知书,本次进场系第三次进场,勘察地点为大山凹安置点的事实;
6、易门县易地扶贫搬迁及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文件(复印件)、会议纪要(复印件)。证明关于易门县易地扶贫搬迁及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地勘服务单位竞争性谈判专题会议纪要确定六街街道、小街乡易地扶贫搬迁及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地勘服务单位为云南博文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地勘服务费用为100元/米的事实。
7、邮件往来收发截图(复印件)、QQ号码信息(复印件)。证明QQ号码18349××××为原告勘察技术部工作人员,QQ号码76956××××为原告勘察项目负责人王毅,QQ号码3527××××为六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黄晓详,QQ号码31380××××为审图公司邮箱,QQ号码235733××××为玉溪嘉佑审图公司工作人员。原告与项目业主方六街街道办事处、审图公司在工作过程中收发的文件、结算主张及要求支付勘察费用的事实;
8、审图意见及回复(复印件)。证明玉溪嘉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原告勘察的六街街道二街社区安置点、峨罗邑安置点、徐家箐安置点勘察报告进行审查,原告就相关问题进行回复;云南安泰兴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原告勘察的大山凹安置点勘察报告进行审查,原告就相关问题进行回复的事实。
9、情况说明(复印件)、信访件(复印件)、短信息、微信信息(复印件)、律师函邮寄信息(复印件)。证明因二被告拖欠原告勘察费用,原告催讨无果情况下,通过发短信、微信、写反映材料、发律师函等多种方式催要的事实;
10、勘察施工作业现场图片(复印件)、安置点现场图片(复印件)。证明六街街道二街社区安置点、峨罗邑安置点、徐家箐安置点、大山凹安置点勘察作业现场图、勘探情况,以及勘察点已建成统一规划安置房屋的事实;
11、勘察报告(复印件)。证明二街社区安置点、峨罗邑安置点、徐家箐安置点、大山凹安置点,4个安置点勘察报告文本资料的事实。
经组织质证,被告易门鑫财公司对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无异议,但提出合同约定勘察地点由易门鑫财公司确定的意见;对工作联系函及勘察工作量现场签证表提出4个安置点不是易门鑫财公司发包,且没有易门鑫财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的意见;对易地扶贫专项资金支付审批表提出峨罗邑和徐家箐没有项目指挥部、易门鑫财公司、易门县人民政府的审核签章,也没有审核时间,不是易门鑫财公司发包,所以其公司未审核;对易地扶贫专项资金支付审批表(二街官庄)、汇款凭证无异议;对勘察工作量现场签证表、工程量确认表、进场通知书提出无易门鑫财公司签字认可,系原告单方制作,且进场通知书只盖有六街街道印章,易门鑫财公司并未盖章的意见;对易门县易地扶贫搬迁及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文件、会议纪要提出并未确定易门鑫财公司是4个安置点发包方的意见;对QQ号码信息、邮件往来截图提出与本案没有关联,QQ联系人不是易门鑫财公司工作人员的意见;对审图意见及回复提出是原告单方制作,与易门鑫财公司无关联的意见;对情况说明、信访件、短信息、律师函提出易门鑫财公司已经回复原告方,易门鑫财公司仅是二街官庄勘察工程发包人,EMS收件人是李玉耕,而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玉耘,易门鑫财公司没有收到过原告律师函的意见;对勘察施工作业现场图片、安置点现状图提出与易门鑫财公司无关联的意见;对勘察报告提出不认可工程量的意见。
被告易门六街街道对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无异议,但提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发包方是易门鑫财公司,不是六街街道的意见;对工作联系函及勘察工作量现场签证表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提出其中4份工作联系函是原告单方制作、签证表中部分有六街街道印章,负责人杨秋海签字笔迹不同,真实性无法核实的意见;对峨罗邑易地扶贫专项资金支付审批表提出没有审核日期,二街官庄审批表中监理单位有吴红的签字和印章,但是与峨罗邑审批表中监理单位吴红所盖印章不同的意见;对审图意见及回复提出所有材料都是打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的意见;对情况说明、信访件、短信息、律师函提出真实性无法核实,无法确定与本案有关联的意见;对勘察施工作业现场图片、安置点现状图提出没有拍摄地点、时间,无法证明六街街道是本案发包人的意见;对勘察报告提出没有收到过,不予认可的意见。
被告易门鑫财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易门县人民政府批复。证明易门鑫财公司在收到易门县政府支付款项相关文件后才支付二街官庄工程预付款,除此之外,易门鑫财公司没有收到其他安置点勘察费用支付文件,易门鑫财公司无法支付原告本案主张的勘察费用。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易门鑫财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但提出首批13个安置点的资金批复,其中包括二街社区官庄安置点的意见。
被告易门六街街道未提交与本案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被告对《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易门县易地扶贫搬迁及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文件[易农危改指发(2016)2号]、会议纪要(第2期)、易地扶贫专项资金支付审批表(二街官庄)、金额38646元电汇凭证无异议,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工作联系函及勘察工作量现场签证表,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原告在二街社区安置点、峨罗邑安置点、徐家箐安置点、大山凹安置点勘察工作量,且勘察工作量现场签证表上有建设方(易门六街街道)工作人员签名,予以采证;峨罗邑安置点、徐家箐安置点资金拨付审批表,能够证明建设方已审核同意原告申报拨款金额的事实,本院予以采证;进场通知书盖有建设方印章,并签有负责人名字,予以采证;勘察报告、玉溪嘉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作出的二街社区安置点、峨罗邑安置点、徐家箐安置点的勘察报告审查意见;云南安泰兴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大山凹安置点的勘察报告审查意见,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易门县易地扶贫搬迁及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文件[易农危改指发(2016)2号]、会议纪要(第2期)确定的勘察内容及范围、要求基本吻合,本院予以采证。原告提交其他与本案争议事实无直接关联的证据,不予采证。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在案并经质证的证据及庭审查明,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3日,被告易门鑫财公司作为发包方与作为勘察人的原告云南博文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博文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合同编号:BW2015-K66。该合同第一条约定:1.1工程名称:易门县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及抗震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六街街道住房建设和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1.2工程建设地点:易门县××街街道。1.3工程规模、特征:由发包人确定。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该处空白)。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严格按现行岩土工程勘察现行规范执行,以满足设计要求。1.6承接方式:包工包料。1.7预计勘察工作量:根据设计要求布置钻孔,钻探总进尺待定。第二条约定,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发包人已按2.1—2.4条向勘察人提供资料及具体位置分布图。第三条约定,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第四条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约定:4.2.1本工程勘察费按双方商定的收费标准100元/米计取费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4.2.2本工程计取费用:决算价(元)=实际完成工程量×决算单价(100元/米),合同生效现场方案确定后3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预付款为预估工程量的30%×决算单价(100元/米);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3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至为实际工程量的90%×决算单价(100元/米);竣工验收后3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一次付清剩余的工程款。第六条约定,6.4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万分之五逾期违约金。第八条约定,其它约定事项:本合同的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还对双方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2015年11月14日,易门县易地扶贫搬迁及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作出关于易门县易地扶贫搬迁及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地勘服务单位竞争性谈判专题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确定六街街道、小街乡易地扶贫搬迁及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地勘服务单位为云南博文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地勘服务费用为100元/m。
原告与被告易门鑫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后,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勘察范围,原告在六街街道辖区先后完成二街官庄、小戈格、二街社区、峨罗邑、徐家箐、大山凹六个安置点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作业,其中,二街官庄、小戈格安置点勘察费用已支付。按照建设方(易门六街街道)工作人员签名的(钻探)勘察工作量现场签证表计算,二街社区安置点勘察实际进尺量6000米,峨罗邑安置点勘察实际进尺量1133.70米,徐家箐安置点勘察实际进尺量996米,大山凹安置点勘察实际进尺量1652.80米。因被告易门鑫财公司欠付原告二街社区、峨罗邑、徐家箐、大山凹四个安置点勘察费,经多次催收未果后,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支付二街社区、峨罗邑、徐家箐、大山凹四个安置点勘察费978250元。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二街社区、峨罗邑、徐家箐、大山凹四个安置点勘察工程是否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勘察范围,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二街社区、峨罗邑、徐家箐、大山凹四个安置点勘察费意见分歧较大,法庭未能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易门鑫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恪守合同权利义务。《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勘察工程地点在易门县××街街道,但勘察作业点未具体确定,勘察工程规模也仅约定由发包方确定,勘察工程规模及工程量并不明确。结合易门县易地扶贫搬迁及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专题会议纪要确定六街街道、小街乡易地扶贫搬迁及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地勘服务单位为云南博文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地勘服务费为100元/m,应认定《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包括原告本案主张的二街社区、峨罗邑、徐家箐、大山凹四个安置点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作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易门鑫财公司是《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签约方,被告易门鑫财公司应为本案适格被告。易门六街街道系四个安置点工程项目建设业主方,但并不是岩土工程勘察合同签约方,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被告易门鑫财公司提出未向原告发包二街社区、峨罗邑、徐家箐、大山凹四个安置点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的辩解,在工程勘察合同履行过程中,四个安置点建设关联各方在推进勘察工作方面虽存在衔接、沟通、配合不足的瑕疵问题,但不影响原告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及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专题会议纪要进行勘察工作的效力。原告完成上述四个安置点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作业后,玉溪嘉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云南安泰兴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四个安置点勘察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基本合格、可供设计使用的意见,应认定原告完成勘察作业并交付了勘察作业成果。原告勘察费认定问题,本院根据(钻探)勘察工作量现场签证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决算单价(100元/米)计算,确定二街社区安置点勘察实际进尺量6000米,按合同单价100元/m计算,勘察费合计600000元;峨罗邑安置点勘察实际进尺量1133.70米,按合同单价100元/m计算,勘察费合计113370元;徐家箐安置点勘察实际进尺量996米,按合同单价100元/m计算,勘察费合计99600元;大山凹安置点勘察实际进尺量1652.80米,按合同单价100元/m计算,勘察费合计165280元,本院认定被告欠付原告勘察费978250元。原告要求被告易门鑫财公司给付勘察费978250元的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请,双方约定计算违约金的标准过高,本院调整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支付自该合同履行期满次日起的逾期付款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易门县鑫财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博文建设有限公司勘察费9782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其中,2018年11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损失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一年期)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一年期)计算;
二、驳回原告博文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59元(原告博文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易门县鑫财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罗天鹏
人民陪审员  李加坤
人民陪审员  柳小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