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建设有限公司

博文建设有限公司、易门县鑫财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25执639号
申请执行人博文建设有限公司(原名云南博文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民云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88163019。
法定代表人杨艳琴,任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史朝文,系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易门县鑫财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办兴隆街82号四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5MA6K30627P。
法定代表人李玉耘,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关于博文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易门县鑫财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博文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云0425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22)云0425执639号执行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易门县鑫财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博文建设有限公司勘察费9782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诉讼费15659元及执行申请费12183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易门县鑫财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办案承诺书、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易门县鑫财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填报了财产申报表,后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逾期不报告或虚假报告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形。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7月20日、8月15日、9月5日、9月26日、10月14日、11月1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易门县鑫财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玉溪市红塔区××街道××路××号有多套不动产,因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也不要求处置,故本院未作处置。其他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易门县鑫财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玉耘采取了限制消费令,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了公布。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四个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案款50万元,剩余案款和诉讼费、执行费未履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史朝文,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但未能向本院提供。
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及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华
审判员  宋国强
审判员  杞得权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苏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