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建设有限公司

博文建设有限公司与云南湘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云0303执1358号 申请执行人:博文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博文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湘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0303民初2111号生效法律文书,于2023年9月8日立案受理的(2023)云0303执1358号博文建设有限公司与云南湘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22)云0303民2111号法律文书确定:“被告云南湘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博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勘察费356866.40元。”执行标的为360594.4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30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湘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如下查控措施:2023年8月3日第一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云南湘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被执行人云南湘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已经扣划311622.48元),上述银行账户均于2023年8月3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被执行人云南湘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无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工商等登记信息,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被执行人的土地已经查封,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云南湘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11月20日第二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因被执行人云南湘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通过初次约谈及2023年11月24日以电话谈话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发送给申请人。本案经人民法院穷尽查控措施,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清楚无异议,根据被执行人的生活现状,该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在本次执行中,本院已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穷尽调查措施,**的财产无处置价值,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同时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对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系统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依照申请申请人的意见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也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届满执行系统或协执部门自动解除,你们需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 限的,请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已控制的财产期限将依照你们的申请续控,逾期视为你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如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请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本院将依法办理。同时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六十日内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先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