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建设有限公司

博文建设有限公司与云南湘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云0303民初2113号 原告(反诉被告):博文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博文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881630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湘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MA6KMXTW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权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博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湘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后,被告云南湘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依法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后决定与本诉合并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博文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湘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文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云南湘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博文建设有限公司设计费500000元、违约金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由被告云南湘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云南湘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云南博文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博文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云南湘君AI人工智能人才培训中心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地点: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曲胜高速公路东侧(***中学)。设计合同5.1.1条约定:收费为固定总价1980000。5.2条约定,第一次付款:在项目***详细规划通过当地主管部门审批后的7个工作日支付设计费500000元,第二次付款:施工图纸的设计费用根据设计方提供甲方的施工图面积数量分批次结算,第三次付款:所有施工图的审图工作完成,甲方应支付项目总设计的95%比例,第四次付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资料移交且结算经政府审计认可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的实际需要开展设计工作,被告应当支付第一次付款金额500000元。2022年5月,被告告知原告,由于资金短缺,放弃原项目,地块另做其他用途。但被告一直拖欠设计费,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至今未支付。 被告云南湘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辩称、诉称,原告要求支付设计费、违约金以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没有事实依据。2020年11月3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AI人工智能人才中心建设工程项目”提供建筑规划,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等专业设计服务。该项目规划和设计必须于合同签订后90个工作日完成,设计费用于项目***详细规划通过审批后7个工作日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了设计工作,但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详细规划设计成果。对原告提交的设计成果经专家委员会以及主管部门多次审议,该规划设计存在:上位规划缺失、道路体系规划不完善、室内规划不合理以及缺乏学校设计规范等设计问题以及外围水系未合理勘察、周边退伐勘察未合理勘察、地块西侧及南侧沟渠是否为防***未明确等不合规问题,没能通过专家合规性评审。其后,虽进行了多次补正,但最终仍旧未通过评审,导致该地块闲置长达1年多之久,被告为降低损失,不得不于2022年7月份将该地块租赁给他人使用。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经失去继续履行的客观基础,所以请求解除合同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云南湘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因其违约导致反诉原告经济损失400000元;3、判令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4、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合同签订后,反诉被告开始开展设计工作,在其向反诉原告承诺按照其设计资料可以向相关部门报请审批后,反诉原告遂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合规报批申请,2021年4月20日,该项目经曲靖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其合规性审查论证,最终因反诉被告的规划报告上位规划缺失、道路体系规划不完善、室内规划不合理、缺乏学校设计规范等设计问题,没能通过专家评审。其后虽进行了多次补正,但最终仍就未能通过评审。故反诉被告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请求解除双方合同,并判令反诉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反诉被告博文建设有限公司辩称,一、关于合同的解除问题。反诉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直不能提供设计规划审批中所需要的其他前期报告等材料,后因没有资金继续推进项目开工,已将土地进行出租,根据反诉原告现有条件,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反诉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但反诉原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第一阶段的设计费用500000元,以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关于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金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是反诉原告所造成的,我公司不存在违约的问题,该项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内容为建筑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反诉原告所说的“上位规划、道路规划、外围水系勘察、退伐勘察、防***”等内容均不在设计合同约定的义务范围,属于合同第三条中所约定的应当由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材料。2.设计人在交付设计资料以后,是协助和配合发包人完成报批工作,不是负责完成报批工作。3.在设计方案报批过程中,设计人的合同义务只是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提交符合设计要求的报告,解决的是技术规范方面的问题,而发包人则是要提供在报批过程中符合设计要求的政府审批文件,解决的是审批方面的立项、批复、文件、意见等问题。设计技术层面的问题是随时可以根据规划要求进行修改的,在专家论证提出意见后,博文建设有限公司已经按要求进行了修改、补充、说明、完善等工作。审批层面的问题是反诉原告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且要同相关主管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的。4.本案中,设计报告方案不是最终未通过评审,而是反诉原告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去办理规划行政审批手续,如前所述,一方面,反诉原告迟迟不能提供完整全套的报审文件,另一方面,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无资金继续推进项目,将土地出租他人,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导致最终评审无法再继继进行。综上,请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原告博文建设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企业信用信息,证实被告云南湘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云南湘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为适格被告。 2、投资项目备案证、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证实2020年11月6日,被告云南湘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原告博文建设有限公司递交的云南湘君AI人工智能人才培训中心设计服务投标文件,并向原告发送了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2020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就云南湘君AI人工智能人才培训中心设计服务的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双方约定:云南湘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项目修建行详细规划通过当地主管部门审批后得7个工作日向博文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500000元。 3、云南湘君AI人工智能人才培训中心***详细规划第一轮报审文本,证实原告博文公司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案涉项目的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 4、微信截图(与被告工作人员**在微信上进行项目对接)、邮件截图(2021年3月8日至2021年6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报规材料)、现场图(当地主管部门审批该项目的***详细规划)、综合意见(曲靖市专家委员会项目论证)、照片(2022年10月17日案涉项目现场)。证实2020年10月13日,原告工作人员***添加被告工作人员**为微信好友,并就案涉项目在微信上进行工作对接。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向原告提交地形图等必需材料,然而被告于2020年12月20日时仍尚未对地形进行测绘,未能按约按时向原告提供相关材料。2021年1月11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多项报规材料(包含初步设计成果),积极协助被告进行项目***详细规划审批的工作,但因被告多项材料未配备**等单方原因,导致当地主管部门审批该项目***详细规划迟延。同时,被告因资金短缺一直未按约支付申请人第一阶段的设计费用,甚至放弃了原有项目,将项目所处地块另作他用。故被告系根本违约,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5、律师函,证实被告违约后,原告曾委托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对所欠债务进行催收。 6、微信截图,证实2022年8月2日,原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将《律师函》发送给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催收债务。 7、建设工程前期工作程序及流程图,证实原告按约履行设计义务,并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告提交了方案设计的成果。为了协助被告顺利通过报规程序,原告工作人员***于2021年3月25日,向被告工作人员**发送了《建设工程前期工作程序及流程图》提请被告注意尽快完成报规前期各项准备工作。但被告迟迟未完成各项工作,致使报规审批通过困难。 经质证,云南湘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三性无意见;证据2备案证、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三性无意见,认为该合同证明:该项目规划和设计工作必须于合同签订后90日完成,设计费于项目***详细规划通过审批后7个工作日支付,但直至2021年年底该项目仍未通过审批;证据3***详细规划第一轮报审文本的三性不认可。原因是该设计质量不符合国家以及行业相关标准,在该项目专家委员会项目论证综合意见、曲***和规划技术服务中心修规报件咨询报告中明确指出该设计规划的规划设计存在上位规划缺失、道路体系规划不完善、室内规划不合理以及缺乏学校设计规范、对外围水系未合理勘察、周边退伐勘察未合理勘察,周围沟渠是否为防***未明确等诸多不合规问题,项目设计详细规划存在严重问题;证据4微信截图的真实性认可,证明被告违约等内容不认可。1、该微信能反向证明原告违约,第60页,**明确催告原告,被告方一直催着原告方开展工作,工作人员**将专家不通过规划审批意见发给原告要求其整改的事实,原告承认为了该项目,被告还付钱委托其他专业人士做相关专项的事实,但因为地勘和规划设计过不了规,最终造成了被告其他经济损失,直到2021年9月,快1年的时间,经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主管部门会议审议,原告的规划仍然没改好,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满足规划要求的事实;2、邮件截图,综合意见,现场图的三性认可,我方确实申报了审议,但结果如上所述,该设***详细规划直至2020年11月均未通过相关部门审核;3、照片的三性认可,证明内容不认可,该照片正好证明该地块闲置长达1年多之久的事实,被告为降低损失,不得不于2022年7月份将该地块租赁给他人使用,租金每年80万逐年递增,该地块第三方已经实际使用。证据5律师函,证据6微信截图客观性认可,确实发过这个律师函,合法性不认可,其内容不真实,诉求不合理。证据7工作程序及流程图的三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案规划设计未通过的原因,在上述专家委员会项目论证综合意见、曲***和规划技术服务中心修规报件咨询报告中已经说的很明确,不再赘述。 原告提交的上述7组证据,被告对第1至6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可证明目的,对第7组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述7组证据均与本案双方争议相关,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云南湘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为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支持其反诉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证实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云南湘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云南博文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博文建筑有限公司为云南湘君公司“提供AI人工智能人才培训中心”提供建设工程设计服务,工程地点:云南省曲请市、沾益县曲胜高速公路东侧,工程设计费用1980000元。该款项按照工程进度分四次支付,第一次付款:在项目修建行详细规划通过当地主管部门审批后的7个工作日支付设计费500000元等事实。 3、专家委员会项目论证综合意见、曲***和规划技术服务中心修规报告咨询报告,证实曲***和规划技术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对“云南湘君公司提供AI人工智能人才培训中心”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了综合合规性审查,结论审查不通过。不通过意见中除了原告规划设计存在上位规划缺失、道路体系规划不完善、室内规划不合理以及缺乏学校设计规范等严重不合规不合理原因外,还明确存在对外围水系未合理勘察,需要进一步核对,周边退伐勘察未合理勘察,需要进一步勘察明确,地块西侧及南侧沟渠是否为防***未明确,需进一步勘察核实等诸多不合规问题,项目设计及地质勘察存在严重问题。 4、租赁合同及租金凭证,证实该地块闲置长达1年多之久,为降低反诉原告的损失,反诉原告不得不于2022年7月份将该地块租赁给他人使用,租金每年80万递增。 经质证,原告博文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证据1的三性没有异议;证据2的三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证据3的三性没有异议,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其一,关于个人的专家意见并不是最终的结论,应该是专家组做出的结论为依据,专家组得出的综合意见并没有说报告不合格,其二,根据专家组第一次的评审意见,针对报告的技术规范问题已进行了后续的修改、完善、补充说明和解释,在微信聊天记录当中,湘君公司的人员已发了明确了联席会和局务会是支持同意这个设计文本的报告的,其三,上位规划、道路规划、外围水系调查、退伐调查、防***的问题,土地、环保、交通这些审批,都不属于博文公司的合同义务范围,反而是湘君公司一直未能提交;证据4《租赁合同》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反而能够证实湘君公司将土地出租他人致便双方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被告提交的上述4组证据,原告对第1至3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对第4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本院认为,上述4组证据亦与本案争议相关,本院予以采信。 本案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6日,原告云南博文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博文建设有限公司)通过投标方式中标了被告云南湘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云南湘君AI人工智能人才培训中心设计服务工程项目”。2020年11月12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明确了项目名称、项目规模、项目总投资金额、设计阶段及内容等,设计阶段和内容具体为:项目的建筑规划、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完成时间为合同签订后90个工作日;第三条约定了双方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其中发包人应提交的材料为:用地地形图、用地界线图及界址点成果图、红线图、项目规划文本、政府部门相关批文、项目地勘报告、施工图设计任务书及其他相关资料,承包人应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图完成。合同第五条1.1条约定:本项目设计费为固定总价1980000。5.2.1条约定,第一次付款:在项目修建行详细规划通过当地主管部门审批后的7个工作日支付设计费500000元。第二次付款:施工图纸的设计费用根据设计方提供甲方的施工图面积数量分批次结算,第三次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展设计工作,并向被告交付了“云南湘君AI人工智能人才培训中心***详细规划第一轮报审文本”,并派员参加了各项会议后,2021年4月20日,规划设计方案经曲靖市专家委员会对涉案项目进行讨论论证,经讨论,该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明确上位规划、用地性质、项目功能的关系,功能用房也应和项目名称相吻合。2、功能区分应明确、合理,各功能之间的距离应适为总平面布置应松弛有度,住宅、办公、公寓怎么分离、管理。3、入口不宜设在60米市政道路,教室、住宅和运动场应由一定距离,运动场不仅仅只有足球场,还应有其他运动设施,住宅功能不宜布置在临街。4项目和住宅的必要性,应有相关产业支撑。5、公共建筑的效果设计应有夜景设计。6完善相应的住宅、办公等配套设施。7优化消费设施。8应按规划报件深度提供设计资料。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没能通过专家合规性评审。2021年6月,原告配合被告将涉案项目***详细规划向曲靖市和规划技术服务中心提出咨询,经审查,意见为:1、上位规划缺,请与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核实。2、地块周边道路体系(规划)不完善、3、地块西侧及南侧沟渠是否为防***?请核实。4、室外卫生间及门卫室布置不合理。5、建筑立面色彩呆板。6、项目实际功能为学校,建议按《中小学设计规范》进行项目设计。同时,对自查报件,应按以下内容查缺补漏,(一)文本中:1......(二)纸质材料......(三)电子材料......后原告对该规划设计方案由进行完善,2021年8月30日,再次召开专家分析会,听取市自认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汇报后,会议决定:“总体支持该项目规划建设,按会议意见修改完善,提交市区联系会议研究,向市规委办专题会议通报后***区自然资源局办理规划审批相关手续。”会议还提出了具体需完善内容。2021年9月11日,召开了市区联系会议,参会人员由听取了沾益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汇报,会议决定:原则同意该项目规划建设,进一步修改调整道路、自身满足交通需要。修改完善后向市规委办会议通过后,***区自然资源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后该项目被告云南湘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没有按照会议决定报送,最终未办理审批手续,也未实际实施。并将项目所涉土地出租给曲靖云海水上乐园有限公司使用,原告因主张设计费用,双方发生争议。 对原告所提交的“云南湘君AI人工智能人才培训中心***详细规划第一轮报审文本”所完成情况,本院向第三方***和规划技术服务中心提出咨询意见,结论为:该项目***详细规划经我单位与设计单位多伦沟通,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了修改完善,已通过不同层级会议流程。除未完成沾益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外(未签章),该项目***规划工作已基本完成。同时,本院还向曲靖市沾益区自然资源局进行进一步咨询,相关工作人员提出意见为:该项目建设方要报市规划办审核同意后就可以到我单位办理***详细规划审批,审批中还要细化。 另查明,本案原被告双方还对涉案项目的勘察工程工作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勘察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后因项目为未实施,双方亦因勘察合同的履行等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建设工程设计订立的合同,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合同是在建设工程立项阶段,承包人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设计而与发包人订立的合同。本案纠纷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的方案设计合同纠纷。原告博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湘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包含建筑规划、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该合同双方庭审中均同意解除,本院予以确定。对合同未解除前,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博文建设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基本完成了项目***详细规划方案设计工作,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被告云南湘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当依约对原告完成的合同义务支付相应费用,对原告诉请支付第一次付款500000元的主张,因该***规划报审批时还需进一步修改调整道路,该项工作原告尚未完成,故本院酌情支持450000元;对主张的违约金100000,因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故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云南湘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反诉认为原告博文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成果资料,造成项目***详细规划最终未获评审通过,构成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给其造成其损失,诉请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000元。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在履行合同中,造成原告未按时提交“云南湘君AI人工智能人才培训中心***详细规划报审文本”的原因不完全是原告责任,且***详细规划需逐步完善过程,被告仅以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造成土地闲置,而主张损失的证据不足,也不符合本案实际,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主张的违约损失,如前所述,不予不予当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一条、七百九十四条、第八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博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湘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由被告云南湘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博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450000元; 驳回原告博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驳回反诉原告云南湘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博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50元,被告云南湘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80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反诉原告云南湘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