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巨鹏城市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民终41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成,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兄),男,195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8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巨鹏城市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永安大厦1号楼1门2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巨鹏城市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1民初42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阎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锟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